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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有历史建筑可出让出租
   2015-10-30 15:55:48    文字:【】【】【

近日,《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在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中获得通过。昨日,审议通过的《条例》原文首度公布。新快报记者从该条例的牵头起草部门市国土规划委获悉,《条例》亮点较多,将处罚上限提至50万元;明确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补助力度,政府补贴不低于20%。

记者获悉,广州市现行的《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于199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16年来,广州的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生巨大变化,也不断出现破坏历史建筑的事件。

继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规章《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2014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以来,《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成为历史建筑保护的第三道“尚方宝剑”。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目前共七章七十八条,主要包括“总则、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据了解,下一步该条例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具体施行时间待审议后公布。

【保护】

未经普查 不得征收房屋

在《条例》中,明确建立保护名录。第二条规定广州市名城保护对象,比2008年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保护对象增加了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

落等;第十一条规定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的制度,以加强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首次设置源头保护,建立普查前置程序。第十六条规定,政府应当定期开展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第五十条规定在房屋征收前均要全面核实地块内文化遗产普查情况,对于普查结论超过五年的,还需进行补充调查,未完成普查或调查的,不得开展征收工作。从源头控制城乡建设项目对保护对象的误拆。

此前一直被广泛关注的“预保护机制”被写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预先保护对象实施预先保护的程序和要求,由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即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收到预先保护通知后,预先保护期间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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