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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打破民资准入“玻璃门”
   2017-09-06 16:59:18    文字:【】【】【

广州民营经济发展迎来新机遇。9月5日,广州市召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广东省委副书记、广州市委书记任学锋主持会议并讲话,广州市市长温国辉作工作部署,广州市政协主席刘悦伦出席。会上,《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民营经济20条”)正式发布。

    “这是为民营企业‘量身定制’的政策文件。”牵头起草单位--广州市委统战部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民营经济20条”是经过4个多月的起草筹备,搜集全国各地促进民营经济的相关办法,并结合广州实际情况制定的,共细分为83项政策措施,包括畅通民间投资渠道、支持民营实体经济发展、促进民营企业创新创造、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政务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等六个方面,创新性和含金量都比较高。

    该负责人还表示,为确保“民营经济20条”出台后能够落到实处,让民营企业从中得到实实在在好处,文件对每一项政策措施都明确了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求各有关单位同步制定配套细则,在文件发布后1个月内印发实施。

    南方日报记者 余秋亮 黄少宏

    实习生 黄烨倩

    亮点1

    打破民资准入“玻璃门”

    财政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

    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部分领域存在“玻璃门”“弹簧门”现象,以及一些领域虽然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但却只有指导性意见,缺乏操作性的具体配套措施或指引,导致民营资本还是无从进入等问题,“民营经济20条”提出,进一步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资金原则上不投入到经营性项目之中,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切实降低政府投资对民间投资的挤出效应。

    同时,“民营经济20条”明确,每年在全市交通运输、市政设施、能源设施、信息基础设施、文化设施、社会事业、重点功能区等领域,面向社会资本推出一批公私合营项目,确保民间资本有项目可作选择,有效拓展民间投资渠道。目前,市发展改革委正在加紧制定《广州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作指引》,确保这项政策落实。

    此外,针对民间资本进入教育、医疗、养老等非营利性公益项目积极性不高等问题,“民营经济20条”提出,对民间资本投资非营利性公益项目的,政府按照投资金额给予补助,帮助和支持项目在投入之初能够顺利得以运作。目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正牵头研究制定有关配套办法,确保这项政策的落实。

    亮点2

    “减负松绑”出实招

    实行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

    记者了解到,以往出让工业用地通常按五十年的最高年限进行出让,受让企业须一次性缴纳五十年土地出让金,对不少中小微企业来说资金负担较重。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民营经济20条”提出工业用地使用权实行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年限不超过10年,弹性年期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企业可以结合产业生命周期和自身发展需求,自行选择土地获取方式和年限,切实减轻企业成本和资金负担。市国土规划委已经出台《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确保政策落地。

    同时,针对现行社会事业用地和营利性科研设计用地的公开出让起始价格较高的问题,“民营经济20条”提出,将相关用地起始出让价由相应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70%调低至50%,切实降低用地成本,吸引更多民间资本投资社会和科研事业。

    此外,“民营经济20条”还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允许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自行改造,过渡期5年;改造后房屋整体确权不分割转让、不改变用地性质的,新增建筑面积不征收土地出让金;过渡期满后,需改变用地性质的,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亮点3

    打出“组合拳”支持民企创新

    设立50亿元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

    “民营经济20条”明确,广州将简化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手续,鼓励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和厂房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且用地权属清晰的,可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和办理房屋分割转让等手续。

    据了解,根据广东省政府2015年《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规定,广州于2016年6月出台了《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的若干试行规定》。为了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民营经济20条”提出简化有关手续,加快推进科技孵化器建设和企业按规定分割转让房屋,有利于吸引科技企业孵化器落户,保障新型产业项目建设。

    除此之外,针对目前广州民营科技创新企业普遍体量不大,产学研合作市场化机制没有完全形成的问题,“民营经济20条”提出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建设,推进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同时鼓励和引导更多的规上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和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工作,力争实现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的跨越式发展。目前,市科创委正在加紧制定《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

    同时,广州还将成立总规模50亿元的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并通过设立子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设立相应天使投资子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拓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进一步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引导银行机构在科技信贷风险分担的基础上,完善信贷激励考核机制,创新科技信用贷款产品,建立覆盖科技企业成长周期的全链条科技信贷服务。

    亮点4

    扶持民企做大做强

    “四新”小微企业将获财政补贴

    为扶持民企做大做强,“民营经济20条”表示,广州将大力培育具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特质的中小微企业,提高普惠性扶持政策资助比例和限额。对中小微企业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和专业服务支出给予补助。对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据了解,“四新”中小微企业是民营经济最活跃的部分,在财政资金候补助项目中对“四新”企业予以适当倾斜,可以鼓励和引导“四新”企业加大投入,帮助“四新”企业快速成长。这项政策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实施。

    此外,开展并购重组是大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的有效途径。根据广州实施“IAB”产业计划的战略部署,“民营经济20条”提出鼓励企业并购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产业,对完成并购重组的企业,给予包括经济贡献奖励、补助并购重组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等奖励,切实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针对广州民营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企业全国知名品牌不够多,获得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数量较少等不足,“民营经济20条”提出,对企业积极优化提升自身品牌和质量效应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给予奖励和服务,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打造品牌、提升产品质量、参与标准制定。这项政策由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牵头实施。

    亮点5

    推动政府服务提速增效

    年底前实现各区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全覆盖

    根据“民营经济20条”,广州将推动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2017年底前实现全市各区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全覆盖。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对市、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软硬件建设给予支持。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广东省《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承担协助同级政府部门统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职能,“民营经济20条”提出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并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对平台软硬件建设给予支持,有利于实现“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良好局面。

    另外,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经营者基本不需要实体经营场所,部分行业(如服务业、咨询业、房地产公司等)对经营场所的要求同样也很低,以往关于企业住所的有关规定限制,造成了这些行业的企业无法注册登记。对此,“民营经济20条”提出,鼓励集群注册登记,允许商务秘书公司等具备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自己的住所地址,作为多个集群企业的住所登记,能够有效降低企业注册门槛和经营成本。目前,市工商局正在加紧制定《关于试行企业集群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指导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为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广州将以国土、规划、城市更新等领域为重点,加大放权强区力度,推动工业用地公开出让、产业区块内控规局部修正、城市更新项目审核等权限向区下放,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同时,推进行政集中审批,在有条件的区探索设立行政审批局,实现审批职责、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全集中,标准化审批和后台监管相分离。

    亮点6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漠视企业正当诉求,负责人将被严肃问责

    为了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民营经济20条”明确,广州将建立各级领导干部常态化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制度,市领导每年挂钩联系1-2家重点民营企业,各区、街(镇)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业内专家对记者表示,建立各级领导干部常态化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制度,目的是发动市、区、街(镇)各级力量,重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全市上下齐心协力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困难、提振信心。对漠视企业正当诉求、无视企业瓶颈困难的行政不作为问题,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严肃问责责任人。目前,市工信委、市工商联正在加紧制定《市领导挂点联系服务重点民企工作的实施办法》,确保这项政策能够落到实处。

    同时,“民营经济20条”明确,涉企案件调查中,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严格区分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法人的责任,慎重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新闻信息;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扣押企业财物;对涉及企业和企业人员的举报,经查证失实的,及时澄清事实,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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